對此,李女士建議,“求職者在應聘時,首先要把誠信放在第一位。不論是簡歷的內容、照片,還是面試時答復面試官的種種問題,都要真實。這樣才能給用人單位留下不錯的印象,給面試加分。
【律師說法】 適度修整簡歷照可以
過度美化簡歷照欠妥
針對該案中涉及的誠實信用、就業(yè)歧視等法律問題,北京蘭臺律師事務所的趙紫安律師指出,很多用人單位要求求職者投遞簡歷時,附上個人照片,在我國這已經(jīng)形成了一種習慣,大多數(shù)情況下,實際意義并不大。
在如今的智能手機時代,手機自拍、修圖美圖都很普遍,對簡歷照適度修整無可厚非,畢竟愛美之心人皆有之??扇绻麑啔v照過度美化,對用人單位可能造成一定的誤導,有違誠信。畢竟,求職是一件嚴肅的事情,使用美化修圖的照片參加應聘,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好的印象,可能得不償失。
勞動法律法規(guī)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招用環(huán)節(jié)應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有明確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明確將誠實信用規(guī)定為基本原則,該法第3條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勞動關系確立、履行、終止、解除過程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秉承誠實信用的原則。
首先,雙方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chǎn)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其次是承擔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的過程中,如果一方存在故意欺騙的行為,有可能構成欺詐,以此為基礎建立的勞動合同無效,造成對方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對于勞動者,如果提供的資料不實,在試用期內被用人單位發(fā)現(xiàn),有可能構成不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進而被解除勞動合同。這也是試用期這項制度的意義。當然,用人單位在設定招用條件后,勞動者會盡力提供符合條件的資料,會涉及到誠實信用的問題,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用人單位在招聘條件中不得設置歧視性的錄用條件。